关于企业摆帐,怎样才会靠谱

2014年12月15日

   不论摆帐款的用途是什么,从行为本质上,是企业寻找外援资金进入企业账户,以达到摆帐的目的。
一般情况下,进入企业账户的资金通常包含:投资本金、应收账款、政策性扶持款、奖励奖金,以及企业借款等。如此看来,摆账款其实就是融资企业向市场上的资金提供者的借款,只是言明借贷资金作为摆账使用。
既然从行为本质上,融资方与资金方产生的是借贷关系,那么,作为资金方所考虑的无非就是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
很多资金方选择的合作方式有:票款对付、资金锁定函、转存单质押回流款、异地开户关系行监管等。

   即:资金方支付资金,然后带走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
   这个过程中,要求融资企业先疏导好接款银行,能够提前申请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待资金方的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后,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与资金方带走。
   众人熟知,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企业需要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该企业没有银行的授信,那么就要交纳足额保证金。
作为融资企业,如果具备足额保证金支付能力,企业便不需融资了。如果该企业有一定额度的银行授信,那么也不需要费神费力冒着风险的通过市场融资了,完全可以在本地寻找有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,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。要知道,申请贷款企业和担保公司都具备银行授信的情况下,获得贷款并不难,何况企业贷款只是用于摆帐使用,银行可以内部监管资金,资金没有实际使用,作为银行等于无风险的获得了贷款利息的收益。加之企业主和银行官员的私交关系,获得批贷很容易。另外,银行贷款的利息远远低于市场融资的成本,稍微有点脑子的企业都会选择低成本融资的渠道。
如此分析,外找资金的融资企业通常是不具备银行授信的。不具备银行授信,又没有足额保证金支付能力,如何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呢?有人说,是因为企业主和银行官员私交关系很好,甚至有关联利益关系,银行才敢先出票的,而且,在资金没有到账之前,票是没有离开银行的,资金到帐后,有资金做担保,银行出票也没有了风险。此种做法,有变通之处,对于银行来说,确实不存在风险。但是,在申请承兑汇票的环节,在申请企业不具备银行授信、没有交付保证金的情况下,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按照“统一授信、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办理原则要求下,银行是如何先出票的呢?于是,不难发现,银行人员必然存在违规之嫌。
作为资金方,他无需理会出票银行是否有违规行为,只要手持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,资方的资金风险已经化解掉了。但是,融资企业与银行之间在业务操作前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现实中,很多企业无法实现这种操作方式,也有很多银行在操作上临时出现了问题致使业务无法执行,导致业务合作失败。总之,这类“票款对付”的业务合作方式,成功率并不高。

   即:接款银行为资金方出具一份函件,注明资方进入融资企业账户的资金由银行监管,负责到期原路返回,如果出现问题,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
从函件内容的性质来看,这属于银行保函,而在银行保函品种中又没有这类保函。如果是资金监管函,在账户企业没有对银行授权的情况下,除非税务、海关、法院等部门有函件对资金进行冻结和划拨,其他情况下,只要账户企业合法用款,银行无权干涉。这就说明了,此类锁定函的法效性值得考虑。因此,市场中认可此类合作方式的资金方并不多,操作成功的案例也凤毛麟角。

   即:资金进入融资企业账户后办理定期存单,将存单质押给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贷款出来后转付给资金方。
   此种操作方式相对比较科学,也是目前摆帐业务成功率最高的合作方式。这种方式,没有违规成分,但是,需要融资企业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能力。因为,存单质押贷款可获得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存单额的90%。贷款转付给资金方,资金方等于收回了90%的资金,还需要融资企业另外支付10%作为平仓款,加上企业的用资费用,融资企业至少需要13%左右的自有资金能力。

    即:资金方选择操作银行,融资企业到该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资金方将资金注入到账户中,由关系银行帮助监管。
现实中,很多融资企业由于自身情况,不愿意甚至无法做到异地开户摆帐。从资方风控角度来说,也没有实现绝对的风险控制。资金进入账户,虽然资金在借贷关系产生时言定是形象摆帐使用。然而,资金进入账户后,资金的支配权实则属于账户企业,如果企业合法用途的移动此款,作为银行无权阻拦。关系银行只能寻找理由暂缓资金移动的办理,然后及时通知资方与企业方协调,这是明举。如果账户企业用其他暗举形式操作,账户企业的所有者很容易套现走人。例如:湖南曾出现的一个案例,企业融到资金作为形象摆账款。私下里联络其他人,以企业帐内款担保的形式向第三方借款。第三方核实账户内确有资金,企业与第三方签署了股权质押和印章管理的协议后,借款给企业股东,企业股东收款走人。剩下的是什么,大家不难推测。
 
   如上这四种摆帐操作形式的风控核心都在围绕银行做文章,至于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多大的变量,操作过的人都知道。
在来关注另一个问题,某些融资企业对融资资金的真正用途确实是用于形象摆帐,另有部分企业是以摆帐为名,实际是希望移动资金使用此款。大多数的资金方与融资企业签订合同时,都会有条款注明此资金仅用于形象摆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而我本人认为,没有必要限定融资企业的用款方式。既然行为本质是借贷关系,那么,资金是企业使用还是放在账户里不动,无关紧要,有风控措施,何怕资金被用光了?
假若我是资金主,我只关注风控手段及其合法性,另外关注的就是收益率,尽可能的最大化。我不会限定融资企业是否使用此款。在法律的名词解释中并没有“摆账款”、“形象资金”的说法,合作行为事实产生的就是借贷关系,那么,何必叫“摆帐”,直接称为“借贷”即可,也索性按借贷方式去操作,至于动不动用此款,融资企业随便。
我也不会将风控手段尽可能的往银行方面转嫁,增加了银行环节,增加了事务变数,也增加了最终能否操作成功的风险。既然是通过市场发生的借贷行为,那么,我选择的担保方式和风控措施也会尽可能弹性一些。比如:足值抵押物担保、净资产超过三倍融资额的第三方企业担保、多方优资产企业联保等形式。虽然,在表面看来不如银行票据之类的简单,尤其在担保品变现方面,银行票据更容易操作和实现。然而,我还是不愿意也不苟同利用银行违规的行为去做业务,更不愿意增加融资企业的融资难度。银行违规、增加融资难度都会导致业务成功率降低。那何不考虑,其他的担保方式呢?固定资产变现不是难事,企业联保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非难处理。
但是,要承认,处理固定资产变现和其他法律问题,确实不如银行票据直接转换资金来的方便。如果有银行票据,我也愿意没有银行票据或者有银行违规的行为,我宁愿选择固定资产抵押或者优资产企业联保的形式,起码,这样的操作方式可以把业务操作成功的几率提高一些。起码,不至于浪费太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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