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对我国聚酯短纤反补贴案中,欧盟委员会收到欧洲人造纤维协会的反补贴申诉书,要求对我国聚酯短纤发起反补贴调查。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我国出口欧盟聚酯短纤征收反补贴税。而我方认为,申诉方意图是想通过WTO许可的贸易救济程序达到排除竞争对手,进而垄断市场的目的。为保护我国聚酯短纤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权益,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指导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召集涉案企业,协调应诉事宜。双方经历了长达一年的博弈,欧委会最终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我国和欧盟相关利益方反对贸易设限的巨大压力下做出了撤销反补贴调查的决定。
而在土耳其对我国聚酯长丝反倾销案中,土耳其经济部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马来西亚的聚酯合成长丝纱线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专业团队的斡旋下,最终,土耳其调查当局公布聚酯长丝纱线终裁结果,我国应诉企业获得每公斤0.15美元的税率,折合税率约为10%左右。未应诉企业获得每公斤0.17美元的税率。据该终裁结果,包括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3家应诉企业均获得了与马来西亚、印度公司相同的税率,这有利于我国聚酯长丝企业继续在土耳其市场的稳定出口。
两个案件中,相关参与方表示,积极应诉是案件成功的关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有关人士认为,当前很多企业面对调查首先考虑的是应诉费用问题,大部分企业因费用最终放弃应诉,继而在5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失去出口市场。商会建议企业在面对此类贸易救济的案件时,应按照目标市场的重要性决定是否应诉,如该国为主营业务市场或重点发展市场,则应积极应诉。在土耳其对我国聚酯长丝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获得了每公斤0.15美元的税率,而未应诉企业则可能被课以高额关税失去土耳其市场。
参与了欧盟对我国聚酯短纤反补贴案的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经理顾海丰表示,联合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是所有工作中最难的部分。而成功后再来看当初的应诉,完全是值得的,因为这有利于企业今后在欧盟地区整体业务的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大企业以其雄厚财力敢于应诉,小企业在评估风险和应诉成本后往往选择放弃。而大企业在胜诉之后可以相对提升市场份额,这也是大企业应诉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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