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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关于“十四五”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的思考

    来源 :中国电力 | 作者 :中国电力 | 2020年8月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关于消纳责任权重与新能源发电利用率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是对各省电力消费设定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主要反映整个系统中的新能源发电占比和利用的情况。消纳责任权重的提升并不一定意味着新能源发电利用率的提升 。为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 ,可通过增加跨省区受入新能源电量 ,或者本地新建新能源发电项目两种方式。

    通过提高跨省区通道发电利用率的方式,可以增加跨省区新能源受入电量,在受端地区提高消纳责任权重的同时,送端地区也由于跨省区通道发电利用率提升增加了本地消纳新能源空间 ,实现新能源发电利用率的提升 。

    通过本地新建新能源能源发电项目 ,可以增加本地新能源能源发电量,更有利于本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 。但如果在消纳条件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新增装机 ,将有可能引发新的弃电问题 ,导致新能源发电利用率降低。

    “十四五”期间,推动能源转型战略实施 ,新能源需继续保持一定发展规模 。在维持一定的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基础上,需要统筹处理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权重完成和维持高水平新能源发电利用率之间的关系 。基于电网消纳能力 ,合理确定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布局,确保不引起新的弃电问题;持续提升跨省区通道利用率,统筹送受端地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扩大新能源外送规模,实现新能源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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