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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黑龙江省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来源 :世纪新能源网 | 作者:世纪新能源网 | 2020年9月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三 、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当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前,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 。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季度初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或变化情况。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订“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责任的需求及初步安排 ,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年度制订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或补充(替代)方式的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国网省电力公司和省电力交易中心。

    (三)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主要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替代)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当年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和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

    1.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 ,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

    3.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和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省内市场主体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绿证优先用于省内交易和转让 。

    (四)因电力交易市场、消纳量交易系统不能满足消纳权重履行需求等原因以及消纳量交易价格明显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经省电力交易中心认定,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国网省电力公司意见后 ,可以免除相应部分消纳责任考核。该部分消纳量由国网省电力公司承担消纳责任 。

    (五)对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 ,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调整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 ,并根据调整后的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照要求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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